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2〕265号 ---|--- 颁布日期:2012-08-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府办〔2012〕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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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府办〔2012〕265号
凤凰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三亚市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拟收回凤凰镇南岛农场部分国有土地作为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项目用地。为做好该项土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废弃物处理厂项目用地位于凤凰镇三亚市垃圾填埋场南侧450米处,具体的征用土地范围四至及坐标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用地面积约99934.24平方米(合约149.90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规定,为做好该用地拟收回土地的调查工作,由凤凰镇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用地上的清点青苗、丈量地上附着物、丈量土地面积等土地补偿审核以及土地补偿工作;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派出工作人员,负责对拟收回土地范围进行土地权属确认及业务指导工作。在调查工作中,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执行。
四、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后果自负。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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