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冀人社办[200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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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办[2009]9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精神,为做好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实行省级统筹,从机制上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计发标准的统一。为更好地方便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逐步将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是推进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内容。
二、本着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在2009年7月1日以前,对省本级统筹管理的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除设立行业统筹机构和跨设区市范围的单位外,逐步移交设区市管理。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9年7月1日起,负责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三、部分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属地管理后,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津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当地标准高于省本级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当地标准低于省本级标准的,省本级标准高于当地标准的部分予以保留,以后当地标准调整时,不得冲减保留部分。企业已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省认定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移交属地管理以后退休(职)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统一办法执行。
四、移交单位属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仍按原行业统筹规定确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五、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7号)规定,养老保险移交到属地管理的企业,其工伤保险一并随同移交。
六、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移交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移交后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附: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名单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单位移交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
石家庄3个
1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2石家庄同安电梯有限公司
3石家庄国泰社会保险咨询服务中心
承德3个
4渤海石油装备承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5承德市寿王坟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处
6承德市小寺沟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处
秦皇岛7个
7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8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9中铁三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10秦皇岛铁指经贸有限公司
11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北戴河疗养院
12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13秦皇岛山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4个
1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基地管理处
15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服务总公司
17开滦集团学校分离人员
沧州1个
18中国石油物资沧州公司
衡水1个
19中煤冀州银海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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