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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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在我省科学发展和绿色崛起中的监测作用,促进全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业统计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按照“科学完整、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统计调查与部门行政记录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规模、标准,对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归口管理行业的各类企业和单位进行统计调查。
(二)建立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覆盖服务业全行业,以所有从事服务业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为对象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度,根据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我省实际,研究建立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行业划分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对消费品网上零售活动等新兴服务业进行统计,科学反映我省服务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趋势。
(三)强化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变化情况向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反馈,与统计部门共同建设动态更新、不重不漏的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进一步健全服务业核算体系。进一步明确服务业核算的范围和口径,改进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充分利用服务业调查数据、部门财务和统计数据、行政记录等资料核算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强化服务业调查数据在市、县(市、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中的应用。加强对服务业核算基础数据的评估,提高核算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服务业发展成果。
(五)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体系。进一步强化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力度,充分运用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准确反映服务业整体及各行业发展的总量、趋势及结构情况。
(六)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及时监测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跟踪反映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统计支持。研究建立服务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密切跟踪监测服务业发展态势,客观真实反映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进程,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发挥好服务业评价的激励引领作用,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二、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分行业数据质量情况,确保全省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结果真实准确。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统计局系统组织指导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组织指导全省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席会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服务业统计部门归口管理制度,完善归口管理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组织实施好归口管理行业的统计工作;规范业务工作流程,完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数据的审核评估;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综合汇总数据和分行业、分地区数据;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督促归口管理行业内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各级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为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基本保障。各级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按时提供增减变动单位名录和资料。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邮政、通信、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部门,要按时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行政记录资料。各级税务部门要按季度、年度提供分行业、分地区税收资料,作为审核评估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参考依据。
(三)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统一平台,形成共建共用机制,为各有关部门建立全行业统计制度、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基础。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现有部门数据交换系统,把服务业统计纳入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在统一平台上直接报送、发布、查询和使用数据,提升政府统计的整体效率。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处室,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数量满足需要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涉及部门多个内部处室的,要确定牵头处室,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要明确负责服务业统计的机构,配备与加快发展服务业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有条件的可聘请专职服务业统计调查员。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服务业统计队伍的业务技能和整体素质。
三、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列入本地本部门整体工作规划,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研究、沟通协调和督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是本区域、本行业服务业统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落实好承担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数据真实准确反映归口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工作指导,协调指导部门统计开展督导检查,提高部门统计整体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并随着服务业的发展逐年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各项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服务业统计所需工作经费和抽样调查补贴,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各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年度财务预算。
(四)加强考核督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省政府将把服务业发展情况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各地要加强服务业统计督导检查,定期考核、通报本辖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把服务业统计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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