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保市政办〔2014〕7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7日
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和《河北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其随军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和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
第三条军队退休干部比照我市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对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多的,再给予适当医疗补贴。
第四条市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列入预算。一部分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正常交费;另一部分作为专项医疗补贴,用于解决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自付费用的补贴。结余滚存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加预算。
第五条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医疗待遇:
(一)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按照慢性病评审鉴定办法,被确认患有门诊慢性病的军队退休干部,其门诊慢性病费用按规定报销。
(二)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补贴范围
(一)门诊慢性病费用、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甲、乙类项目费用部分。
(二)按照大额医疗保险赔付办法赔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甲、乙类项目费用部分。
第七条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补贴标准:
补贴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计算,万元以内,补贴后个人负担不超过5%;万元以上,补贴后个人负担不超过2.5%。
住院费用中床位费补贴标准执行保定市离休人员的床位报销标准;实际床位费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计算。
第八条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医疗保险后的补贴程序
(一)门诊慢性病费用。年度末由单位专管员带门诊慢性病发票原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补贴。
(二)住院(含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费用。出院结算后,由单位汇总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和大额保险“付款收据”原件于每月20—25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补贴。
第九条对军队干休所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的审核和保障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作程序,保证军队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实施医疗补贴暂行办法》(〔2006〕保市府办118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