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字〔2010〕123号
颁布日期:2010-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0〕123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精神,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对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

(一)正常生产的由1000元调整到1200元;

(二)难产的由1500元调整到1800元;

(三)剖腹产的由2300元调整到2600元。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妇科检查,所需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政策调整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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