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承市政字〔2009〕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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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9〕2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08年我市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安排部署,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从城镇非从业人员扩展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
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应参
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未与本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
在全市开展“人人享有医疗保障”专项扩面活动,市本级及各县区成立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协调联动,共同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未组织全部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作为一项年检内容。
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各统筹地区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适当地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制度吸引力,促进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各统筹地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对参保居民的财政补助标准。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市本级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基金每年按照30元/人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门诊统筹基金的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符合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个年度累计在100元(含100元)以内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参保居民自负70%。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市本级提高对参保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保险待遇。每年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照25元/人的标准列支,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提高对居民大额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自2009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将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育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为:
引产:16周—28周,补助500元;
早产:28周—37周,补助700元;
足月顺产:37周以后,补助650元;
难产:补助800元;
剖宫产:补助1600元。
对实际医疗费不足上述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进行补助。除上述生育补助外,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他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育龄妇女享受此待遇应连续参保满一年以上,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五)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每满2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以及退保、停保后再参保的,享受本待遇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三、突出重点,着力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全市城镇各高等院校、中专院校(含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儿童,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学校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方可参加商业保险等险种。要建立工作督导和责任追究制度,把在校学生参保工作列入各学校实绩考核内容。对于此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各项评优活动,也不得在业绩考核中评为优等。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认识,明确管理机构和专管人员,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针对在校学生特点,加强宣传引导,完善相关政策,增强对在校学生参保的吸引力。
市本级对在校学生参保政策调整为:
(一)自2009年10月15日起,降低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未成年人)住院起付标准:
三级医院:由原来的800元,降低为400元;
二级医院:由原来的500元,降低为200元;
一级医院:由原来的300元,降低为100元。
(二)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院校门诊统筹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完善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管理办法。各学校的参保周期由按年度参保缴费,调整为按学年参保缴费,其参保及享受待遇周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简化缴费手续,各学校可自愿选择以学校为单位,一次性缴清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或大学期间应由学生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用,其享受待遇周期与缴费周期一致,期间如遇医疗保险缴费政策调整,需一次性补缴差额部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要求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2009年要达到80%,2010年要达到90%,逐步实现覆盖全体城镇居民。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按期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目标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将城镇居民医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到人,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年度扩面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深入开展。财政部门要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核拨扩面工作专项经费和财政补助资金;教育部门要领导和组织各学校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工作,确保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的参保补助力度。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对各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从2009年9月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实行月通报制度。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实、组织宣传不力、影响扩面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级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根据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要认真挖掘、总结参保居民的典型事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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