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字〔2014〕4号
颁布日期:2014-0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结合全市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因病导致经济困难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一、补助对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中,本人患病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当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家庭困难的人员。

二、补助资金的来源

补助资金一般从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结余部分中提取,提取比例为当年结余部分的10%。当年度统筹基金结余的10%低于上年度补助资金总额时,可从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补足;当年度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同时,累计结余处于结余不足状态时,暂不实施补助。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和具体补助比例根据补助资金提取数额和申请补助人员数量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内,个人享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报。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次年度的6月1日至30日,由个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医保病历本及医保卡复印件、银行存款账户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每年7月,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二次补助范围的对象建立相应档案,并将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

(三)公示。每年8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复核结果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参保人员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

(四)支付。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将上年度补助费用拨付至参保人员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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