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雷电灾害是我国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并已成为当今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我市平均年雷暴日数35天,属雷灾多发区,近年来造成的危害日趋严重,尤其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2009年8月4日,石家庄一在建民房因雷击倒塌造成17人死亡,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作为各单位和部门年度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将防雷安全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消除雷击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雷击事故发生。
二、强化措施,抓好建设项目防雷安全保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防雷减灾工作,切实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要严格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严禁投入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预防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完善和落实防雷电灾害安全措施。市政府要求,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一)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二)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三)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四)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
(五)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六)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七)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八)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九)其他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
三、密切配合,加强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要及时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凡不按要求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防雷装置行政许可手续。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应协助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市县两级气象主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严肃查处违反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大对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生产秩序。对于不具备防雷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擅自从事相关活动,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和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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