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秦政〔2009〕120号 |
|---|---|
| 颁布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秦政[2009]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即: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冀政〔2009〕55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从200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
全市执行河北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规范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统筹项目。按省统一部署,逐步将省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统筹外项目按统一标准纳入统筹。省级统筹后,各县区(不含扩权县,下同)企业职工退休和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县区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省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实行调剂金制度,市对县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取消各级经办机构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属省级统筹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县区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于7月1日前全部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实施后全市预算内基金结余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年1月15日前上解到省,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市级。确需动用留存结余基金的,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逐级批准后执行。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统一归集、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由省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和基金监督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后,由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我市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
根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08〕75号)要求,市对各县区的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因未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而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区财政弥补解决。超额完成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目标任务的,超额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全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各县区基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级财政部门每月要及时将同级国库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国库存款采用月末零余额管理。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入的资金直接转入市财政专户二级分户。各县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市直接发放或委托县区经办机构代为发放。各县区每月将支付结算表上报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发放机构拨款。跨省级统筹范围转出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从支出户二级分户结算。
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未经省批准不得动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职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要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和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
四、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省级统筹后,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市级财政要加大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有关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全省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制订全市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和经办文书,统一使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软件,建立和完善市级中心数据库,实现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公安、审计、工商、民政、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市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异地业务、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以及个人账户做实等工作的信息化。
五、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具体意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提出,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统筹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原省直管单位移交我市管理的接收工作。
省级统筹后,实现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无障碍转移。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基金不再转移。跨省级统筹范围的人员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地方税务、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预算,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基金征收力度,保障省级统筹基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费款调整入库工作。
七、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
实行省级统筹后,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工作尤为重要。不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就不能增大基金征缴基数,不保持较高征缴率就不能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强化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拒不参保企业的有关处罚规定,把对有关法人代表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工商部门要把督促企业积极参保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的一项内容,在注册登记时,要告知企业必须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其做出参保承诺,在执照年检时,要求企业出具参保的相关证明;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缴力度,特别是对欠费企业的清欠力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未参保的企业,要促其参保或做出限期参保的承诺;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长期欠费企业,不予评先评优,不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各种荣誉称号;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把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参保缴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新闻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予以新闻曝光。
八、完善扩面征缴奖励政策
省级统筹后,我市扩面、征缴工作难度加大。我市将进一步完善扩面征缴的奖励机制,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扩面工作经费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秦政〔2008〕75号)文件执行。为了确保扩面征缴工作任务的完成,切实维护劳动者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相关部门要引入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养老保险的稽核工作,稽核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九、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保障民生、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