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秦政办〔2011〕175号 ---|---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秦政办〔2011〕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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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秦政办〔2011〕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为了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要求,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测算,现就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降低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的自负比例由原来的起付线至5000元个人负担18%、5001元—10000元个人负担16%,调整为起付线至10000元个人负担均为15%。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5个百分点。
(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000元调整为60000元。
二、各县、区可根据各自情况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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