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宛政办〔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9月5日起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4万元,参保职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二、扩大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人员,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其目录外项目和药品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50%。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16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满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一)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70%、65%、60%提高到80%、75%、70%。

(二)参保居民按规定转往统筹区外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三)参保居民在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50%、40%提高为55%、50%。

五、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在原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异体器官移植、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丙型肝炎六种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再将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肾病综合症、糖尿病的胰岛素治疗等八种疾病纳入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额报销。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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