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宛政办〔2010〕42号
颁布日期:2010-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宛政办〔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10〕75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目前的85元提高到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提高到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30元,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到30元。市级财政对卧龙区、宛城区每人每年补助20元,对南召、淅川、社旗、桐柏、方城5个贫困县每人每年补助12.5元,对其他县(扩权市、县除外)每人每年补助10元,剩余资金由县(区)级财政负担。

二、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不变。具体标准为:

(一)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不变(含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财政补助120元。

(二)非学生和儿童的城镇居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40元不变(含补充医疗保险费30元),财政补助120元。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及分担办法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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