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平顶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级统筹的原则:适应平顶山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第四条市级统筹的模式: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经办,逐步统一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全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继续承担本辖区失业保险征收、发放、调控和管理等职责。

第六条统一费率费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七条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统一待遇标准。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的领取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统一规范业务经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登记接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发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前划转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当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统一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当月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进行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支出分户申请留存相当于2个月正常支出的失业保险周转金。

第十一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省级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补贴。对未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对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裁减职工,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或100人以上的,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对其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征缴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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