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2010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平顶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平政办〔2010〕134号印发)。按照豫政〔2011〕50号文件要求,市级风险调剂金的提取比例统一调整为当年实际征收费用的10%,其他政策仍按平政办〔2010〕134号文件执行。

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一)各县(市、区)统一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平政〔2009〕75号)执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二)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生育保险费的10%提取,上解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别列账、单独核算。市级风险调剂金在市本级及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不足、使用累计节余后仍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信息系统按照我市“金保工程”的规划,使用统一开发的应用软件。

三、工作要求

开展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省、市两级政府向人民群众作出的郑重承诺。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按规定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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