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2009〕71号
颁布日期:2009-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平政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各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56号)精神,对我市市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年·人调整为6万元/年·人。

(二)大病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年·人调整为15万元/年·人。

(三)建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从大病救助保险费中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提取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年·人调整为5万元/年·人。

(二)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年·人调整为3万元/年·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按本通知同步进行凋整,其他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整。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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