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濮政〔2014〕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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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14年5月9日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4年5月12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濮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务院的决定,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市委的指示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基本要求是,责任、有序、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党组副书记(以下统称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务实重干,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长因公离开本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市政府实行领导协作配合制度。建立副市长协作小组,副市长公出时,由同组副市长代为参加会议、公务接待等活动。同组副市长同时公出时,按循环顺序由下一组副市长接替。
十一、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动濮阳科学发展、赶超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八、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协议等涉及法律的重大决策和事务,须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协调一致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报告。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或基层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六、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反馈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听证和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听证和公示。
三十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周例会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四十一、市长专题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主要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的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专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
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或专项问题,与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三、市长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上周工作情况,安排本周工作,对需要副市长之间配合的事项进行沟通和对接。
市长周例会一般在每周一上午召开。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常务会议印发纪要,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市长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印发会议纪要。由市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签发;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副市长签发后,报市长阅发。
四十五、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会议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提交。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周例会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副市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秘书长书面请假。
四十八、市政府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报市长审定,或由市长直接决定召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及会议材料审核把关,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四十九、单位承办上级在本市召开的全局性工作会、现场会等会议,承办单位要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分管副市长、市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指导工作。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行政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五十一、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的规定。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还应当符合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
五十二、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各部门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个人报送公文。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在未加签的公文上签批。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请示性公文报送要有提前量,为市政府研究、决策留出必要时间。
五十三、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市长分管工作内容呈批,需要的转请其他副市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四、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属于综合性、全局性事项的,或者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时,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办公室转各县(区)、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未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县(区)、各部门应尽快办理。
第十章工作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濮公出、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市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濮外出1—2个工作日,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个工作日以上向市长报告,一律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市长、副市长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县(区)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九、对于县(区)和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市长、副市长不发贺信、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其他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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