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3〕30号
颁布日期:2013-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1993年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确保了退(离)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工资制度的不断改革调整,市直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已不适应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直接影响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及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防控风险”的原则,参照我省其它市做法,市政府决定调整市直机关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93年的“单位部分按照干部24元/月(当时工资总额的18%)、工人20元/月(当时工资总额的16%)缴纳”调整为参保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0%;在职人员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本人工资总额的3%。参保范围仍按《濮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濮人老〔1992〕57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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