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2〕20号
颁布日期:2012-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政办〔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现将《濮阳市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濮阳市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

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结合我市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水运作为一种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的运输形式,近年来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提出了要利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成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内河水运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的发展目标。2011年9月28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建设中原经济区上升为国家战略,其中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是中原经济区的重要功能,水路交通作为综合交通的组成部分,将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河南水路交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和难得的发展机遇。贯彻落实好《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对加强我市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我市水路交通管理队伍建设,消除制约我市水路交通发展的不利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学习活动。要在全市范围内形成领导重视关心支持水路交通管理事业、职能管理部门认真履行水路交通管理责任、水路交通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合法经营、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水路交通管理的良好局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航道建设中的职责。内河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渠道。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内河水运建设,并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资金规模”的要求,加大投资力度。卫河流经我市24公里,上游地市正在积极筹备六级航道的调研、立项等开发建设工作,力争重现卫河航运事业往日的辉煌,我市要密切关注此项工作的进展并做好调研工作。黄河流经我市168公里,经过小浪底水库近几年的调水调砂,下游河床正在逐步形成,随着上游通航里程的加大和建设经验的积累,小浪底以下流域有望成为通航水域,我市要积极关注和加强调研,为将来的通航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县(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浮桥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组织、督促、支持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船主签订四级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县(区)人民政府也应与有水域安全管理责任的水域管理责任单位签订水域安全管理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集会、节假日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协助维持水上安全生产秩序;

(三)负责非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只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水路运输经营单位、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和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各有关部门应当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与水运安全相关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河务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对浮桥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的管理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管理区域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在其管理船舶的显著位置喷涂用途标识。

五、落实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管经费。《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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