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新政文(2014)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政〔2007〕63号),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2007〕46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把扩面征缴作为工作第一要务,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全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参保工作为重点,同时积极引导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市政府将以扩面征缴比例作为考核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工资收入申报制度,强化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预算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负担。按照《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政〔2007〕63号)精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缺口80%部分由省级统筹基金负担;20%部分由市及各县(市)、区按照其预算缺口分别负担,如基金有结余的,可从结余基金中弥补,无基金结余的由各级财政弥补或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力度等方式解决。如省政府对预算内基金缺口各级分担比例调整,我市将及时参照省规定予以调整。

四、预算征缴计划与缺口弥补列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按照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的要求,根据省级下达的收支预算科学、合理地制定各县(市)、区收支预算,将预算征缴计划数与缺口弥补数列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每年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层层落实目标责任,未完成预算征缴计划的减收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县级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扣减地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直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

五、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和核定征缴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市本级及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负责统一规范核定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具体核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六、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通知意见的贯彻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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