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服务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服务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新政办(201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各级政府腰围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的管理经办服务工作,现就建立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管理经办服务专项工作经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居保工作经费投入的力度

我市自2012年实现城乡居保国家试点全覆盖以来,参保人员已达213万人,参保率达99.2%,60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为57.88万人,养老金发放率为100%。随着城乡居保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县、乡、村三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财政投入不足、没有设立专项工作经费等问题逐渐凸显,致使管理粗放,经办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对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迅速建立起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市城乡居保经办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落实。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文件的统一要求,将县、乡、村三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人社局每年将县(市)、区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专项工作经费及用途。县、乡、村三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城乡居保政策宣传、落实“四个不出村”(社区)建设工作、基础平台建设、经办机构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养老金防冒领(含对举报属实者的奖励)及对60岁以上老人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费用的支出。

(三)专项工作经费原则及标准。核定专项工作经费标准的原则是:一是保障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与参保人数、缴费总人数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挂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核定。

(四)专项工作经费核定部门以合理确定县、乡两级财政负担比例。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和专项工作经费核定原则合理确定各经办机构的专项工作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政府、人大批准后分别列入当年县(市)、乡(镇、办事处)两级财政支出预算。县级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负担。乡、村两级专项工作经费由县(市)、乡(镇、办事处)两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同时合理确定县(市)、乡(镇、办事处)两级财政部门各自负担的比例。

三、专项工作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人社部门应加强各级经办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并按要求定期上报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二)县(市)、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经费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

(三)加强经办机构各自目标任务考核管理,凡经办机构未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由人社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按未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的比例提出扣减资金的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扣减其专项工作经费。

本通知从2015年1月23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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