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郑政办〔2010〕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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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全市矿业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
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和河南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豫政办〔2010〕25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
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
2004年我市开展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以来,在压减矿
山数量、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改
—1—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矿产资源开发领域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矿产资源勘
查项目小而散、投入偏少,矿山企业规模过小、大中型矿山企业少,
矿产资源开采粗放、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煤、铁、石英岩、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矿种的整合还需进一
步加强。探矿权整合工作需要配合上级抓紧启动。进一步推进我
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
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
利用的有效途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
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临矛盾多、操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
要深入学习贯彻《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
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
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全面完成矿产资
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坚持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
要的行政手段,在以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进。
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为目标,以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
结构为主线,以矿业权调整为着力点,推进矿业生产规模化、经营
集约化,加快技术创新,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
为骨干、各类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切实提高我市矿业
—2—综合竞争能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
(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按照我市矿产资源总体
规划,科学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
理设置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趋合理。
(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逐
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整装勘查和勘查开发一
体化,推动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通过进一步整合,提高矿山开发规模
和技术装备水平,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进一步压减矿山数量,到2010年年
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在前期整合的基础上压减20%,探矿权数
量压减15%;2011年年底,全市矿山企业数量比整合前压减
25%。
(三)进一步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生态环境。强化矿山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因矿山开发布
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认真落实矿
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编制工作。加大对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妥
善处置矿山废弃物,对污染物实行集中治理并确保达标排放,使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
(四)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建立以规划
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矿权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
—3—计划投放为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形成部门协作、上下
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整合范围
(一)矿种整合范围
1.省重点整合矿种:煤、铁、石英岩。
2.市、县重点整合矿种: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
(二)矿区整合范围
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
区,小矿密集区及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
3.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
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保护
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饮
用水源周边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
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
1.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
2.一个成矿区带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
3.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
项目;
4.采矿权深部及外围勘查开采主体不一致,不符合矿区规划
—4—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四、工作部署
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两年完成。2010年,完成省定
重点矿种整合任务;2011年6月,完成煤矿兼并重组与资源整合
工作;2011年11月,完成市、县重点矿种整合任务。
(一)科学编制方案,严格进行审查
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整合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矿产资源
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
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认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
置情况,对整合的矿区、矿种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整合范围、整合对
象、目标任务,认真编制本地区重要矿区和重点矿种开发整合实施
方案。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依据批准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
和省、市有关规定另行编制,方案编制要体现合理划分煤矿开采范
围、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从根本上解决超层越界问题等
基本要求。
2010年4月30日前,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完成省定重
点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省批准后实施;2010年5
月3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市、县重点整合矿种实施方案编制工
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各县(市、区)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辖区重要矿区
和重点矿种开发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实施方案的科学性
和可操作性。
—5—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市、县
重点整合矿种实施方案的,要尽快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二)明确标准,择优确定整合主体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
等方面制订采矿权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探矿权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
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与勘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
力;承担勘查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勘查资质,并具备与
勘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
具有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健全,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
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要优先从整合矿区内选择整
合主体。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
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
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
整合主体;或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
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企业出让矿业
权。
(三)积极探索,创新整合模式
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
—6—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
入,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
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
的优势,采取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实施整合,促进资源进
一步向优势企业集中。支持省内大型矿山企业与国有地勘单位合
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打造探、
采、选、冶与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龙头企业。
(四)完善制度,构建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
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布局。不断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人资质管理,提高勘
查开采准入条件。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
区管理,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对达不到资金投入要求、“圈而不
探”的探矿权人,限期退出;提高矿山规模和采、选、冶技术指标,淘
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建立完善采矿权准入、退出制度。积极推
进矿业权有计划投放,实现矿业权合理投放和总量控制。加强矿
山环境保护,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
展。
从2012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
—7—整合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能具体组织实施,
确保整合任务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
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
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机
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国土资源
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组织审查非煤矿区和煤
炭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
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和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
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
保部门负责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破坏、环境
污染后果严重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
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
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
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
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改造后的煤矿依法办理
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
—8—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
用量,同时,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
法予以处置;电力部门负责整合及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停工作;监察
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
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
外,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可同时进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
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利用水平,促进
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优化矿业权设置,原则上一个
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
矿权时要整合给一个开采主体。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
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
整合主体。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山企业和探矿权人,要督促其
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
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需要整合的整装
勘查区、重点矿区,整合期间不得新设立矿权或扩大矿区范围、新
增资源储量,已设矿权不得转让给整合主体以外的企业。对影响
安全生产、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规范程序,加快整合工作进度
—9—要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依法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在整合主体确定
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应发放或更换
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
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采矿许可证,须
在2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具备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
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
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
要使用火工物品的,公安部门凭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和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
(四)加强督导,确保整合规范实施
各县(市、区)要明确本级重点整合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
对重点整合矿区实行挂牌督办,责任到人,限期完成整合任务。挂
牌督办重点整合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
矿区的30%。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督导检查,并于2010
年11月20日前完成省定重点矿种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市政府
提交自查报告。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于2010年11月21~
30日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交报告。
各县(市、区)要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
务。对整合任务完成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
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
—10—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
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
区),暂停该行政区域内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审
批办理,暂停用地审批和其他工业项目立项审批。
全面清理矿业开发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在资源
整合中倒卖矿业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要注重运用经济手
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在
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
益的矿山企业,要纳入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
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
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加强对整合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推
广典型经验,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方和弄虚作假等行
为,推动整合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年五月六日
—11—主题词:能源资源意见
主办:市国土资源局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五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
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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