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周政办[2014]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地区间和城乡医保制度的政策差异,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医改有关文件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水平

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32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180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0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0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33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185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0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5元)。

18周岁及以上非学生的城镇居民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32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180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0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0元)。

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380元(中央财政补助调整为210元,省级财政补助调整为70元,县市区级财政补助调整为100元)。

二、保障水平

(一)为引导参保居民有序就医、合理进行医疗消费,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调整如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线从100元提高到200元,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从300元提高到500元,报销比例从65%提高到75%。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从500元提高到900元,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70%。

4、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从600元提高到12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5%。

(二)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对参保的计划内孕妇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从500元提高到600元,剖腹产报销的定额标准从1000元提高到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结算。

城镇居民其他政策按现有规定执行。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医保政策调整,我市将按新政策执行。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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