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1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各项医疗保险制度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水平,为在全市范围内逐步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创造条件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比例由6%提高到8%。

二、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年度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1万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费的年筹资水平由60元提高到120元,其中:参保人员的年缴费额由24元提高到48元,用人单位的年缴费额由36元提高到72元。将市、区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年度补助资金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6元。

三、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口径

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即:第十三个月工资)及目标责任制考核奖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与本市其他单位计算口径保持一致。同时,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由按照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四、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当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待遇等待期从参保当月开始计算。从市区外迁入市区的城镇成年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居民,户口迁入1年后方可办理新参保手续;户口迁入前已参保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增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疾病病种。将慢性肾小球肾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进展期、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癫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12种疾病纳入门诊统筹范围(各种门诊统筹疾病的认定标准及年度补助标准见附件),起付线为200元,费用核销比例为40%。门诊统筹费用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将市、区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年度补助资金标准再提高11.5元。

五、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一)提高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即:市级医院不低于40%、区级医院不低于50%、乡(镇)卫生院不低于70%。将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年度财政补助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7元。

(二)实现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形式的灵活转换和无障碍对接。允许市区农村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变更后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体系。

六、逐步提高四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为实施市级统筹奠定基础

各县要通过逐年增加财政投入的方式,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水平,进一步缩小与市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差异,并逐步实现与市区医疗保险政策接轨,为适时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奠定基础。条件成熟的县可先行纳入市级统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对现行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清理、调整,保持政策一致性。

附件:各种门诊统筹疾病的认定标准及年度补助标准一览表

序号

病种名称

认定标准

补助标准

(元/人、年)

1

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6个月以上的完整慢性肾炎病史资料。

2、尿常规显示蛋白尿(++)或伴有血尿。

3、临床表现有高血压、水肿。

4、肾功检查异常、肾活检有病理改变。

以上四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1200

2

风湿性心脏病(未实施换瓣手术,保守治疗)

1、有风湿性心脏病病史资料。

2、心电图显示二尖瓣狭窄,有二尖瓣P波及右心室肥厚;二尖瓣关闭不全,左房增大、左室肥厚及劳损;主动脉狭窄,左室肥厚及劳损;主动脉关闭不全,左室导联ST-T波变化或左室肥厚及劳损。

3、超声心动图显示二尖瓣狭窄,M型EF斜率减慢,峰消失,呈城垛样图形;二尖瓣关闭不全,二维实时图可见瓣膜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开放幅度减小,瓣叶增厚;主动脉瓣关闭不全,二维实时图主动脉关闭线不能靠拢。

以上三项具备两项,且心电图及超声心动图显示心房颤动或有心衰Ⅲ级以上症状(或EF≤50%),可以认定。

500

3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有明确的慢性肺、气管、胸膜或肺血管等疾病病史资料。

2、心电图显示电轴右偏,重度顺钟向转位,肺性P波,Rv1+Sv5>1.05mv。

3、超声心动图显示右心室流出道内径增大(≥30mm),右心室内径增大,右心室前壁增厚等变化。

4、符合肺气肿体征,心音剑突下明显P2>A2。

5、心动超声检查显示心脏EF≤50%。

以上五项具备第五项和任意三项的可以认定。

900

4

肺结核进展期

有呼衰、心衰等心肺功能受损合并症的,可以认定。

700

5

类风湿性关节炎

1、有确诊类风湿性关节炎的病史资料,症状超过6周以上。

2、血清类风湿因子阳性。

3、手部或其它小关节X线检查呈骨性强直改变。

以上三项具备第三项和前两项中任意一项的可以认定。

700

6

强直性脊柱炎

CT显示骶髂关节Ⅲ、Ⅳ期改变的可以认定。

700

7

血友病

1、幼年发病,有软组织、肌肉、负重关节出血倾向。

2、凝血因子活性<5%。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2100

8

癫痫

1、慢性反复发作性脑功能失调。

2、脑电图尖波、棘波、尖-慢波或棘-慢波等痫样放电。

3、经过诊断需长期服药的。

以上三项同时具备,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可以认定。

700

9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有完整的确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史资料,一年内的血或骨髓检验报告。

2、网织红细胞<0.01,绝对值<1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血小板<20×109/L。

以上两项同时具备的可以认定。

2100

10

肝硬化

1、具备肝功能损害及门脉高压的症状和体征。

2、肝功能检查显示白蛋白低于28g/L(溴甲酚绿法)、白/球比例倒置或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异常;肝功胆碱酯酶低于4300U/L或血清胆红素长期持续不降。

3、B超或CT检查显示肝硬化腹水。

4、有证据证明患者在一年内出现上述情况者。

以上四项具备三项的可以认定。

1700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按照临床SLEDAI-2K积分表评分标准,综合评分≥15分的可以认定。

1700

12

精神分裂症

有确诊的临床病史资料。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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