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09〕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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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大庆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的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大学生的登记核准、保费征收核准、就医管理和待遇核付等项工作,指导各高等院校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的宣传动员和具体经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
二、各高等院校应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大学生参保的资格审核、信息录入、保费收取、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流程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156元/人、年,其中:一般大学生个人缴费60元,各级财政补助96元;低保、重度残疾及优抚对象大学生个人缴费18元,各级财政补助138元。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五、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按照我市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后的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低保、重度残疾及优抚对象大学生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优抚对象证明》等有效证件。
七、为简化程序方便大学生参保,对大学生参保实行一次性缴费,缴费期限为入学当年月份至毕业当年离校月份(已在校学生,从参保缴费当年月份至毕业当年离校月份)。个人缴费到位后,按照14.4元/人、年的标准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用于支付门诊普通疾病的医疗费用。同时,各高等院校要按照现行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三特病”(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和脏器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品)的,在缴纳保费期内享受住院及门诊“三特病”医疗保险待遇。
八、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及时足额缴费的,在履行异地就诊等相关手续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中途退学的,大学生本人可以到学籍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退(停)保手续。
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患病的诊治实行定点医疗(药)制度。参保大学生需住院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我市定点医院的住院处办理网上登记手续。大学生只需按政策规定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十、大学生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三特病”医疗费用的核销比例为80%。转市外指定医院诊治的,其医疗费用核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80000元。
十一、大学生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需由个人承担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分别为:转市外医院600元、市内市级医院400元、市内区级及企事业单位医院200元。参保大学生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十二、符合高等院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等不在校情况的,大学生需在高等院校所在地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在入院后3日内告知学籍所在地辖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按照市内住院医疗费用核销政策核销;对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指定医院诊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其在上级指定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转外核销政策核销。
十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毕业后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其保险关系可转入用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在市区灵活就业的,可转入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3年抵1年计算城镇职工或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十四、大学生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的基本医疗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及高值材料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比例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执行。
十五、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境外就医购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六、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保健用品、保健药品,各种医疗鉴定等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庆政发〔2008〕20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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