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文号:黑市政字〔2010〕56号
颁布日期:2010-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56号

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不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市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4万元。

二、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规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员,个人帐户划入资金比例由缴费工资的0.8%提高到1%;45周岁以上人员由0.9%提高到1.1%;退休人员由3.1%提高到3.5%。

三、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在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解决。

四、本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地方社保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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