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1-08-1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保障能力,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保障能力,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根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市政府决定提高市直地方社会保险部分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医疗补助标准由2万元提高到6万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5.5万元,门诊大病医疗补助最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8000元。住院合理医疗费报销比例三级医院由50%提高到55%,二级医院由55%提高到65%,一级医院由60%提高到80%。
三、提高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女职工正常产医疗费支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800元;难产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剖腹产由1400元调整为2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由300元调整为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由450元调整为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按以上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女性居民,生育第一胎医疗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300元提高到500元。
四、资金来源渠道
提高市直地方社会保险部分待遇标准所需资金,在市直地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中解决,并按社会保险项目分别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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