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鸡政发〔2009〕 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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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鸡政发〔2009〕3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医改方案“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负担”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相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一)凡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参加灵活就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男25年,女20年。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以参保时我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按6%的比例一次性补足应参保年限。
(四)因企业改制、并轨等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其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法定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同时,自我市2000年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至该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年度止,其视同缴费年限计为实际缴费年限。
(五)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属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缴纳7000元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此政策为一次性优惠政策。
(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80%比例享受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每年缴纳大病救助金,享受大病救助医疗待遇。
二、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上调至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上调至4万元。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成年人标准连续缴费满三年的城镇居民,从第三年起按当年缴费金额(含政府补助部分)的15%建立个人账户。
(三)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每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筹资额的10-30%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患慢性病(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病种)的65周岁以上的老人、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等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发生的治疗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为100元,支付比例为3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四)对成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分档缴费,分档享受待遇。参保居民自愿在原缴费额基础上每年多缴参保费100元,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5000元。个人账户、门诊统筹、门诊大病、住院等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调5%。
(五)将参保的城镇居民住院分娩妇女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正常产300元,难产500元,剖腹产700元。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按对应的住院规定标准结算。
(七)参保的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婚前体检费用,按每对95元标准(仅一方参保按45元标准)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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