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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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鸡政办发〔2013〕8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要求,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维护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促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
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重点,一是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缴费和清理欠费工作;二是把民办股份制企业、民营独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一些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作为扩面征缴清查重点,尤其是要对餐饮企业、宾馆、娱乐企业、外埠跨境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大中型仓买超市、个体小煤矿,以及临时用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下大气力进行清查;三是严格落实缴费政策,对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实,并对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据实确定缴费数额。
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开展人员情况排查
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人社、地税、财政、统计、城乡建设、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城镇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择业者等群体的就业情况、年龄情况,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为有针对性开展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地税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排查出的未参保企业,以及通过对正常纳税企业进行税费比对核查出的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列出清单,逐户征缴,并及时将漏缴费款收缴入库。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各级政府牵头,利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等资源,逐个用人单位、逐户居民进行排查,认真填报参保情况调查表,汇总后逐级上报人社部门。同时,要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督促未参保单位和人员尽快参保。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及时将参保调查情况登记造册或者录入微机系统,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对未参保人员落实专人宣讲政策,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主动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热情服务,及时办结。
三、落实工作任务
市政府将根据此次对未参保企业和人员排查情况,确定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扩面空间,落实扩面指标。县(市)、区要结合当地漏保企业户数、人数,以及城镇实际从业人数等排查情况,将扩面征缴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建立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到年底前要全面开展一次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大会战,成立由人社、地税、工商、工会、社保、新闻媒体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深入企业逐户检查,逐户落实。要充分发挥地税部门扩面征缴主体作用及各部门职能作用,推进扩面征缴工作,清理死角,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达到90%以上。
四、认真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5号)精神,调整参保缴费政策,使更多人享受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障权益。
(一)放宽参保条件。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者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放宽缴费条件。2013年年底前,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规范参保渠道。允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落实编制外人员参保政策。机关事业单位编外未参保人员,对在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0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4号)规定缴纳。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2013年年底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参保缴费。
(五)为企业参保创造条件。从2013年9月1日起,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降至20%,对8月31日前的企业欠费仍按原政策清缴。
五、理顺参保缴费工作流程
为保证各项参保征缴措施顺利实施,社保费征缴要严格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单位印章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和个人缴费部分数据提供给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其他由经办机构自行征缴的社会保险制定实施内部工作流程)。
缴费单位应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地税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地税部门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为其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地税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地税部门传递信息15日内审核完毕,为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向地税部门提供登记信息。其他由经办机构自行征缴的社会保险也应按此项规定与地税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二)申报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或自行征缴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和缴纳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缴费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并向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或自行征缴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职工缴费电子明细信息,于每月10至25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或自行征缴社保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对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提供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后,每年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或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1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年初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选择缴费档次(其他社会保险按照相应规定选择缴费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认定信息及时提供给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或者按年到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或者由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批量扣缴。
地税社保费征缴机构应当在月末终了5日内,通过税保联网平台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分缴费单位明细和分职工个人及灵活就业人员明细的征缴电子信息,以满足社保经办机构会计核算需要。同时,财政、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三方对账和确认工作。
(三)检查处罚。由地税和人社部门对缴费单位行使检查处罚权。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税社保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县以上地税和人社部门可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分。
六、建立扩面征缴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每月3日前,县(市)、区要以报表形式将本地上月份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进展情况,包括参保资源普查进展、应参保人数、实际参保人数、参保人员缴费率、基金征收等情况,以及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七、明晰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依法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量化指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把扩面征缴工作及参保缴费率等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朱玉文副市长任组长,人社、地税、财政、工商、民政、城乡建设、煤管、招标、工信、交通运输、统计、公安、宣传、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扩面征缴综合管理和指导,以及政策法律宣传,落实各项参保缴费政策,研究制定督促个体工商户持续参保缴费相关政策,对征缴工作进行监督。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对个体、私营、灵活就业用工群体的劳动关系和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察,将有劳动关系而未参保登记和缴费登记的相关信息提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缴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缴机构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应缴数额后,劳动保障监察监督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地税部门共同对缴费基数核定,做好财政、地税、社保三方对账确认工作,根据社保费征缴机构征缴的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同时,按月为相关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税费比对工作及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并据实征收;发挥税务稽查优势,对正常纳税但未参保企业进行调查核实,下达《限期参保通知单》,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企业信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并及时足额缴费;依法对已参保但未缴费或者长期欠费企业加大清缴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依法对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从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划拨,或者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等价资产抵缴养老保险费;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征缴工作进展情况;对预算编制、执行及社保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配合人社、地税、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向地税、人社等部门提供内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情况、营业执照年审情况、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并将情况定期通报地税、人社等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参保缴费。
民政部门负责向人社、地税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在核准成立和年检民办非企业单位时,查验《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用人单位参保情况。对未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时通报给社保经办机构,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
工信部门负责将所属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否及时足额缴费作为评价诚信单位的重要条件。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向人社、地税部门提供施工单位情况,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查验施工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对未参保缴费的施工单位,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社保费征缴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并督促施工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参保缴费。
招投标机构负责向人社、地税部门提供招投标单位情况,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时,审查施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检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并将招投标单位员工参保情况及时通报给地税和人社部门。同时,督促招投标单位为其员工办理参保缴费。
煤管部门负责向人社、地税部门提供开工企业情况,在煤炭企业开工验收时,审查企业参保缴费情况,并将开工企业参保情况及时通报给地税和人社部门,督促其为员工办理参保缴费。
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作用,监督所属企业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
宣传部门要根据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总体部署,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审计部门负责在开展用人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将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督促其为员工办理参保缴费。
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不履行部门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的,要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参保缴费。
八、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分担的长效机制。按照退休人员工作单位隶属关系和个体参保人员身份证所在地划分区域的原则,对市、县(市)区全年实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与实际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之间的差额,由省级和市、县(市)区按照3:7的比例承担,市属部分由市级分担,区属部分由各区分担,县(市)自行与省结算分担。
九、强化监督管理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核和税务稽查等职能作用,督促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对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全面核实、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责令其整改并追缴保费。社保经办机构要强化领取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工作,特别要做好异地居住人员认证工作。对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堵塞支出漏洞,确保基金安全。人社、财政、地税、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依法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宣传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网络、电子屏幕及街道、社区服务平台,扩大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宣传覆盖面,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要结合开展宣传日活动、举办企业法人代表政策培训班、印发宣传单、政策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良好氛围。同时,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社区进行答疑解惑,让职工群众充分了解自身应当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和监督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缴费权力,在全社会形成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参保工作的良好局面。地税、人社等部门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案件,严肃查处用人单位各类违法行为。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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