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佳政发〔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佳木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为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确保完成减排任务,按照国家和省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十二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结构作为经济保增长的主攻方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推动佳木斯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函〔2005〕39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6〕15号)
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7〕70号)
5、《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6、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7、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环办〔2010〕97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通报“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函》(环办函〔2010〕1456号)
9、环境保护部2010年及“十一五”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情况和初步结果
10、《黑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征求意见稿)》
11、《佳木斯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
“十一五”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控制在3730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3.6%;二氧化硫(SO2)排放量控制在43040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19596.51吨,削减率13.6%,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的100%;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削减26921.63吨,削减率4.19%,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的109.5%。全市超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减排计划目标
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6.7万吨,比2010年的7.21万吨削减7%;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479万吨,比2010年的0.528万吨削减9.2%;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24万吨,比2010年的2.27万吨削减1%;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54万吨,比2010年的3.67万吨削减3.5%。净削减化学需氧量5100吨,氨氮削减490吨,二氧化硫削减300吨,氮氧化物削减1300吨。各县(市)污染物减排计划见附件。
四、新增排放量预测
化学需氧量2211.44吨,氨氮165.97吨,二氧化硫8634.72吨,氮氧化物8988.37吨。
(一)废水污染物新增预测。
1、工业水污染物新增预测。工业化学需氧量预计新增1698.8吨,工业氨氮预计新增102.955吨。
2、城镇生活废水污染物新增预测。城镇生活化学需氧量预计新增512.64吨,城镇生活氨氮预计新增62.91432吨。
3、农业源水污染物产生量预测。2015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产生量1059000吨,氨氮产生量9855吨。
(二)废气污染物新增预测。
1、二氧化硫新增预测。
(1)电力行业预测新增二氧化硫1638吨。
(2)非电力行业预测新增二氧化硫5358.72吨。
工业二氧化硫预计新增6996.72吨。
2、氮氧化物新增预测。
(1)电力行业新增预测氮氧化物5232.5吨。
(2)水泥行业新增预测氮氧化物869.97吨。
(3)其他行业新增预测氮氧化物2195吨。
(4)交通业新增预测氮氧化物690.9008吨。
氮氧化物预计新增8988.3708吨。
五、可达性分析
“十二五”期间,共需减排化学需氧量7312吨,氨氮削减656吨,二氧化硫削减8935吨,氮氧化物削减10289吨。
(一)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目标可达性分析。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治理验收和稳定运行,在线和中控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减排设施的建设。列入计划的削减项目,合计新增削减量22913.89吨(其中工业削减13491.5吨,生活削减8826.59吨,农业源削减595.8吨),大于减排目标需求。考虑新增量和项目减排量认定的不确定性,预计2011年化学需氧量的减排目标能够完成,但风险较大。
存在的风险: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由于佳木斯市属高寒地区,冬季寒冷漫长,有效施工期短,只有半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运行处理效果可能会由于寒冷而不稳定。工业治理项目,由于生产不稳定、非正常生产的企业较多,工业治理设施的减排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各类畜禽数量增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规模化畜禽养殖削减途径少,完成难度大;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刚刚纳入减排范围,污染治理项目和治理方式难以确定,由此造成减排核查、核定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完成计划目标有一定的风险。COD减排项目见附件2、附件4。
(二)氨氮减排计划目标可达性分析。推进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治理验收和稳定运行,在线和中控设施建设,重点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减排设施的建设。列入计划的削减项目,合计新增氨氮削减量1436吨(其中工业削减181.24吨、生活削减838.8吨、农业源削减415.96吨),大于减排目标需求。由于工业源无法完成新增量的削减,“十二五”期间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畜禽养殖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潜力的主要来源。氨氮刚刚纳入减排指标,“十一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形成部分氨氮削减量但未认定,污水处理厂进水氨氮浓度有许多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减排潜力分析值,削减量不足,完成项目削减目标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在完成第一批计划项目后,根据项目认定情况启动生活污水处理厂脱磷脱氮工程建设以及同步实施计划外畜禽养殖减排项目。
存在的风险:佳木斯市属于高纬度地区,气候寒冷,冬季持续6个月低温,影响生物活性,使污水处理厂氨氮的处理效率大大降低。如果处理规模小于1万吨/日的小型污水处理厂再增设脱氮设备,将大大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大部分县(市)无法承担。因此污水处理厂氨氮的处理效率远低于化学需氧量。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各类畜禽数量增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规模化畜禽养殖比例相对较低;农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刚刚纳入减排范围,污染治理项目和措施的落实、减排核查核定方法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完成计划目标有一定的风险。氨氮减排项目见附件2。
(三)二氧化硫减排计划目标可达性分析。重点推进热电联产以及20吨以上锅炉脱硫,在线和中控设施建设,电力行业脱硫设施稳定运行监管、焦化行业煤气脱硫项目、能源替代项目和水泥行业脱硫工程建设。计划削减项目合计新增削减量8038.87吨,略小于减排目标需求。通过控制增量,同时对新建项目严格管理,建设脱硫设施,从而完成减排任务。
存在的风险:我市燃煤含硫率低,脱硫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差;新增产业项目多,二氧化硫新增量的需求和压力大。冬季严寒期长、气温极低,脱硫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脱硫效率受到很大影响。非电工程治理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和在线监控脱硫设施的核算、认定影响因素多,认定效果不好,影响减排量的认定。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见附件3。
(四)氮氧化物减排计划目标可达性分析。重点推进热电联产及35吨以上锅炉脱硝、在线设施建设,焦化行业煤气脱氨项目、能源替代项目和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推进机动车减排工程。列入计划的削减项目合计新增削减量11427.18吨,大于减排目标需求。
存在的风险:一是新增量带来巨大减排压力。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仍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工业能源效率较低,电力、建材、造纸等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要高于国内先进水平。“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处于加速发展阶段,对煤炭等污染较大的能源类型的需求也不断增大,随之带来的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显著增加。二是重点行业削减困难。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以电力、水泥行业和机动车为重点;机动车作为氮氧化物重要排放部分,根据“十一五”期间的机动车淘汰情况,到达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淘汰较低;三是其它行业削减量有限。氮氧化物刚刚作为总量控制指标,水泥、工业锅炉等行业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措施尚未落实实施,且这些并非佳木斯市重点行业,涉及企业数量较少,因此,污染物削减量有限。氮氧化物减排项目见附件3。
畜禽养殖减排项目计划和第二批减排项目计划,由市环保局根据各年度项目认定情况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落实减排主体责任,加大目标考核和问责力度。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纳入全市及各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兼顾经济发展和污染减排的关系,继续纳入到对政府主要责任指标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考核和问责制度。强化政府减排主体责任,定期公布地市减排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减排工作按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对县(市)的指导、督促、预警力度,避免压力累积,杜绝先松后紧,对工作和目标完成不好的县(市)给予通报及处理。
(二)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减排的机制。充分发挥市直各相关部门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合力推进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协调下,形成发展改革、工信、环保、水务、统计、财政、监察、物价监管、畜牧兽医、公安交管、商务、工商、电力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调、通报分析,解决关键问题,合力促进减排的机制。
(三)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增量,强化结构减排优化经济发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行业,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准入关。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新建项目按照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建设治污设施。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企业,强制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逐步实施重点工业行业分行业总量控制,形成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四)加大重点工程的实施力度,显著提高污染减排效果。加快县级和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验收进度,开展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推进污水截流工程和内河沿岸截流工程,确保城市污水平衡,提高污水处理负荷,促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督促落实重点工业废水治理、脱硫设施建设项目,启动重点脱硝工程建设。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机动车减排项目,落实氮氧化物减排途径。
(五)强化治污设施运行和企业的监管,实化管理减排措施。强化治污设施运行和重污染企业的监管,加强已形成减排能力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实现治污设施稳定运行,稳定减排,增加减排能力。着力完善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和在线监控脱硫设施,严格监管,保证形成认定减排能力。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老旧车辆报废更新,基本淘汰2005年注册运营的“黄标车”。
(六)加强减排督查严格环境执法,完善“三大体系”建设。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加强减排督查,重点解决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控制企业超标排放。开展重点减排工程运行监管专项监察,杜绝治污设施擅自停运情况,严控故障发生,保证设施处理能力和效果,确保治污设施达负荷稳定运行。加大督察,强化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确保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和省、市环保部门监控稳定运行,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减排监测。
(七)加大减排投入和支持力度,落实减排激励约束政策。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工程的投入和支持力度。落实脱硫电价政策,对脱硫效率低、脱硫设施停运或运行不稳定的企业,上报扣减脱硫电价。对县级和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试点。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通过交易有偿取得。
七、职责分工
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密切协作,合力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各县(市)政府:是本辖区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减排各项工作和措施,完成“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
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进和监督减排计划的实施,调度、核查减排任务和项目完成情况,组织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对排污企业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监管,核定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执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信息传输与统计、减排核查等方面能力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工信部门: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减排计划,推进减排重点工程;推进、监督水泥、焦炭、造纸、酒精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建设,抓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协调电业部门技术配合,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新时代集团:推进污水截流工程、内河截流工程建设,确保城市东西污水平衡。
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合理调控畜禽增量和减排的关系,提供畜禽养殖相关统计或预期等相关数据。
公安部门:组织实施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组织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合理调控机动车增量和减排的关系,提供机动车保有量和淘汰情况等相关数据。
商务部门:提供机动车报废拆解企业情况和各类机动车拆解数量等统计数据。
财政部门:落实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加大对减排项目的资金投入,对减排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采用以奖代补等机制,对重点减排项目根据减排效果给予奖励;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重点减排项目。推进西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
监察部门:对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减排工作责任制和执行减排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减排工作目标的政府和部门,进行问责,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统计部门:及时提供核算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统计或预期等相关数据。
物价监管部门:组织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调整和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实施脱硫电价政策。
工商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和依法关停企业做出取缔、关闭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差别电价、节能环保发电调度等政策;及时提供核算期电力生产情况统计数据。按要求配合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断电技术措施。
附件:一、各县(市)COD减排计划表、各县(市)氨氮减排计划表、各县(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表、各县(市)氮氧化物减排计划表
二、佳木斯市水减排项目计划表(第一批)
三、佳木斯市大气减排项目计划表(第一批)
四、佳木斯市畜禽养殖减排项目计划表(第一批)
http://www.jms.gov.cn/html/zfwk/52718.html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