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已经2014年8月2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4年国家和省食品药品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抓好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工作,推进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四个最严”、“一个确保”(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指针,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目标,围绕国家食药监总局和省食药监局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综合治理,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主要任务
按照教育宣传、专项整治、诚信示范“三位一体”的工作思路,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建立食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启动食品安全“远程监控”等数字化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居民吃上放心食品。
(一)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教育宣传工作。制定创建食品安全城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方案,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督管理的教育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举报监督能力。教育宣传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开展食品安全“三员”培训。每年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协管人员、食品行业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教育培训,使管理者及从业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开展常态化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制作记录片《舌尖上的佳木斯》推介我市生态绿色及名优特食品。要在媒体、网络上开展宣传活动。对政府部门、单位、先进企业及典型人物,以及好的产品进行经常的宣传报导,让广大群众了解政府所做的工作、了解安全放心的食品,要充分利用外埠媒体网络及相关平台宣传佳木斯的寒地黑土、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等区域优势以及优质农产品和安全绿色的食品,使佳木斯的优良食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三是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五进”活动,即: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全市人民人人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财政局、食药监局、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畜牧兽医局、教育局、粮食局、林业局、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协会、各县(市)区政府。
(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对职能范围的食品要分门别类的进行整治,不能有纰漏,尤其是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要进行重点整治,要明确分工和责任人,务必取得明显实效,整治工作要注重综合治理,不能简单化、一罚了之,要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要强化专项整治重点,重点加强初级农产品源头的监管,对种植养殖环节进行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计划”,强化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强化种植养殖全程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监测。开展生产加工环节专项整治,有效规范食品加工行为,建立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全面治理小业户、小作坊。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整治,建立畜禽等肉类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流通销售环节专项整治。开展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整治,规范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经营行为,全面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活动。严格农产品入市“两证”要求和食品质量公布制度。对餐饮消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许可证管理,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餐饮单位日常监管。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重点在行政许可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新的不足、内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洞、食品安全是否存在严重隐患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治理,特别是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对无证经营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查封。要积极制定小作坊、小摊贩的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使监管实现全覆盖、无空白、有标准、有依据,要查处一批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三是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的风险监测及检测能力。要进一步整合食品的检测资源,使分散的检测机构集中形成合力,突出发挥检测效力,实现食品风险监测与日常检测相结合,使风险监测和日常抽检常态化。要合理规划国家、省、市、县(区)抽样工作。实现监测抽检规范,不重复、全履盖,科学合理。实现每千人4批次的检测目标。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风险监测及检测计划,检验机构要制定检验流程,公开检测程序、检测项目,做到阳光检测。
责任单位:市食安办、财政局、食药监局、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畜牧兽医局,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开展放心示范企业建设。在全市食品行业开展放心示范企业建设,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放心示范企业评价标准,在全市推出180家各类食品放心示范企业,打造6条食品安全示范街及特色食品街。
一是制定食品放心示范企业评定标准。由市食品协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佳木斯市食品放心示范企业评价标准》,作为开展放心示范企业建设的依据。二是开展放心示范企业建设。食品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要选择条件较好的企业开展放心示范企业建设,按照标准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培训,建立诚信档案,使企业达到放心示范的要求,推出一批典型企业。同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诚信示范企业和违法违规企业名单,以此约束企业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对放心示范企业要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服务为宗旨,助推食品企业发展。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调整工作思路,坚持一手抓监管,一手抓服务。做到服务与监管相结合。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开展培训,更新技术,引入资金及人才,推进企业发展。一是要组织食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开阔视野,开阔思路,提升企业知名度、促进市场销售。二是开展招商引资。通过媒体、网络为企业提供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走出去招商引资和引智。三是以政府名义组织重点企业及知名企业家,与周边城市乃至我省东部地区联谊互动,以此优势互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食安办、食药监局、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畜牧兽医局、教育局、粮食局、林业局、食品协会,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宽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平市委常委、副市长
李长梅市委常委、副市长
周启涛副市长
朱晓峰副市长
周佳副市长
于长海副市长
孙振勇副市长
王凯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委宣传部、文明办、综合考核办,市食安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食药监局、农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教育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畜牧兽医局、城管执法局、粮食局、工信委、旅游局、公安局,佳木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协会。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做好此项工作。
四、实施步骤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食品消费信心,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参与。按照本方案和《2014年佳木斯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佳食安办发〔2014〕1号)要求,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创建方案,做到目标明确、责任清晰、奖惩分明。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16日—2015年3月)。各县(市)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工作方案,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使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专项整治、诚信示范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完成目标任务。市食安办将组织督导组进行跟踪问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4月)。市食安办将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狠抓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合力攻坚,加快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建设步伐。
(二)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创建工作开展督办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领导重视,积极推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和部门,给予肯定和表扬;对工作不利、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落实创建资金保障。将创建示范城市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地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教育宣传、专项整治和示范企业建设的活动经费。各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作为创建工作的支持经费,以保障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创建机制。创建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难度较大的一项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完善机制、科学谋划、整体推进,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五)定期进行总结。按照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季度对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进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培育一些好的典型,总结经验作法,供交流借鉴。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市食安办联系人:王树森,联系电话:8606181,13604864118。
附件:1.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分解表
2.佳木斯市食品安全示范评价标准
附件1
佳木斯市创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分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目标任务
时限区分
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一、食品安全教育宣传
1
制定教育方案
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宣传方案,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宣传报道,普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能力。
9月
市食安办
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22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分层次按季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常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培训。开展“三员”培训,即对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人员、聘请的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行业的管理人员进行多形式、多途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全年
市食安办、
各监管部门市食品协会
43
宣传周和五进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即: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
全年
市食安办、
市委宣传部
各监管部门
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
开展“三小”
整治
开展学校周边小餐桌的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小餐桌,一律关闭。
9月份
市食药监局
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
学校周边、闹市区、早市、夜市、农村集市流动食品小摊贩专项清理整治。
全年
市工商局
县(市)区政府
市食药监局
针对城乡中小豆腐房(不含前店后厂、现做现卖)、小作坊等专项检查。
10月份
市质监局
县(市)区政府
2
蔬菜芽菜
开展种植环节初级农产品专项整治,严查违法使用农药和添加剂的行为。制作豆芽菜生产操作规则。
10月份
市农委
县(市)区政府
3
食品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
开展养殖环节专项整治,严查违法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质的行为。
全年
市畜牧兽医局
县(市)区政府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市质监局
开展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
开展食品添加剂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检查。
市食药监局
县(市)区政府
4
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
违规处置餐厨垃圾和非法运输餐厨垃圾整治。
11月份
市城管执法局
市环境保护局
县(市)区政府
规范食用油的生产加工行为,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集中整治。
市质监局
县(市)区政府
餐饮环节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
9月份
市食药监局
县(市)区政府
市商务局
流通环节食用油专项整治。
市工商局
饲料专项整治。
市畜牧兽医局
5
肉和肉制品、水产品整治
打击私屠乱宰和出售病死猪、病害猪专项整治。
11月份
市商务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公安局
开展水产品专项整治
市农委
开展肉类流通环节的专项检查。
市工商局
开展食品加工环节肉制品集中整治。
市质监局
开展餐饮消费环节肉制品专项检查。
市食药监局
6
乳制品整治
生鲜乳和奶畜饲料监管。
9月份
市畜牧兽医局
乳制品生产环节监管。
市质监局
乳制品流通环节监管。
市工商局
乳制品餐饮消费环节整治,强化奶吧整治。
市食药监局
开展乳制品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清剿行动。
市食安办
7
酒类整治
规范酒类生产行为。规范酒类流通经营行为。开展酒类专项打假行动。
9月份
12月份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县(市)区政府
8
米面整治
规范大米、白面等主食类食品的生产流通环节,开展陈化粮和“吊白块”等违法添加剂的整治。
11月份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县(市)区政府
9
畜禽蛋类
开展畜禽、蛋类销售环节的集中整治,针对流通环节注水动物、灌入石灰动物、添加违法色素“苏丹红”等蛋类整治。
10月份
市工商局
县(市)区政府
10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
开展针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和农村宴席的专项整治,改善学校就餐环境,强化建筑工地食堂卫生条件,严格学校食堂“八个严禁”,严格农村宴席进货渠道,严格查处“三无”食品进农村。
10月份
12月份
市食药监局
县(市)区政府
市教育局
市城乡建设局
11
其他
保健食品、旅游场所、文化娱乐场所食品安全监管
全年
市食药监局
县(市)区政府市旅游局
市文广新局
三、食品抽样检测
1
食品抽样检测
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统筹市食品安全检测经费,积极申请国家、省专项检测经费支持。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公告。全年食品检测1500批次,市内900批次,其中市级抽样475批次、郊区125批次、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各100批次;县(市)600批次,其中桦南县、富锦市各150批次,同江市、汤原县、桦川县各100批次。
季度
市食安办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畜牧兽医局
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食药监局
县(市)区政府
四、诚信示范企业工作
市区放心示范企业
推进食品安全放心示范企业建设,在全市推出各类180家食品放心示范企业打造1条食品安全示范街。种植业2家、养殖业3家、定点屠宰企业5家、出口和生产加工企业20家、流通企业30家、餐饮企业30家。建立食品安全放心示范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市开展名优特食品征集评选工作。
全年
市食安办
区政府
市农委
市畜牧兽医局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
22
3
各县(市)
各县(市)打造1条食品安全示范街,种植业、养殖业、定点屠宰企业各1家,出口和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企业各5家。建立食品安全放心示范企业信用档案。
市食安办
县(市)政府
五、实施远程监控体系建设
1
2
启动食品安全“天眼工程”
强化预防,启动食品安全“天眼工程”,实施食品安全远程监控体系的建设,按照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监管环节选择重点监控点进行设置,建立食品安全远程监管制度。
12月
市食安办
市农委
市畜牧兽医局
市工商局
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附件2
佳木斯市食品安全示范评价标准
一、示范县(市)区标准
(一)建立监管体系。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建立组织机构,配备相关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经费,并将食品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应急预案落实到位。
(二)种植养殖环节。建立相对稳定的绿色(含有机、无公害)食品种植养殖基地。有效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鲜活农(畜、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个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
(三)生产加工环节。建立一批与基地相匹配的产业龙头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当地企业生产的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100%。
(四)经营流通环节。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食品销售行为,全面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出入库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产品可追溯制度。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
(五)餐饮消费环节。餐饮单位经营秩序良好,餐饮环境达标,包括学校食堂在内的餐饮单位全面实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率80%以上。
(六)食品检测资源得到整合,检测计划和信息发布实现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七)食品安全诚信示范建设稳步推进,至少有3个行业180家开展诚信示范试点工作。
(八)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健全,应急网络覆盖面达到100%。
(九)公布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投诉受理及时,处理率达到100%。
(十)食品安全教育宣传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70%以上。
(十一)辖区内无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食品安全负面报道。
二、餐饮示范街标准
(一)建立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街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创建工作计划、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制定应急预案,创建经费有保障。
(二)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餐饮服务单位100%亮证经营,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食品及原料可追溯率达到100%,100%实行监督检查公示标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100%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含原料、熟肉制品、果汁等)抽检合格率、餐具抽检合格率和加工环境抽检合格率城区达到98%以上,农村地区平均达到90%以上。
(五)街区(商区)内市容市貌环境整洁,经营秩序良好,无流动摊贩、街头摊点和无证经营单位。
(六)餐饮服务单位100%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其中B级以上单位50%以上,无D级单位。
(七)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受理及时,处理率达到100%。
(八)群众对示范街餐饮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九)街区内设立至少两个食品安全宣传栏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示栏,并及时更新内容。
(十)街区内无四级以上餐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县(市)区级以上新闻媒体的餐饮食品安全负面报道。
三、示范点标准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安排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试点企业单位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公示“笑脸”等监督检查标识;企容企貌及环境整洁,生产经营秩序良好。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落实,食品及原料可追溯率达到100%。
(四)食品销售、现场制作、熟食加工以及餐饮服务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进行1次以上食品安全培训。
(五)食品(含原料、熟肉制品、果汁等)抽检合格率、餐具抽检合格率和加工环境抽检合格率城区平均达到98%以上,农村地区平均达到95%以上。
(六)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率达到100%;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七)无四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县(市)区级以上新闻媒体的食品安全负面报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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