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牡政发〔2009〕15号 |
|---|---|
| 颁布日期:2009-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牡丹江市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10号)的要求,为保障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牡丹江市市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专院校学生”),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学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组成。筹资标准为每年每人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纳30元。对于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在校大专院校学生,政府补助95元,个人缴纳15元。大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可参加学生儿童补充医疗保险。
三、大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含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四、各大专院校要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采集和费用收缴工作。新生入学时,统一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五、大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对于低保及重残的在校学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并填写《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参保申请登记表》。学校要对以上资料和《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核,并将采集的参保信息录入市医疗保险信息采集系统。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大专院校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在校大专院校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工作;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大专院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医疗待遇支付等工作。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发〔2008〕6号)的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如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