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发〔2015〕20号
颁布日期:2015-06-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办发〔2015〕2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9号)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抗风险机制,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医疗保险政策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统一,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体系。

三、统筹模式

(一)统一筹资标准。所属县(市)要规范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逐步实现与市本级统一的缴费标准和办法。

属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及职工,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医保经办机构。

(二)统一待遇水平。所属县(市)要规范参保人员范围、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逐步实现与市本级的待遇标准统一。

(三)统一经办流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模式实行县级与市级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服务标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整合经办资源,完善经办机构体系建设,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四)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县级与市级信息系统的上线联网。按照要求,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县)行政区域内就医即时结算。

四、实施步骤

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实施的原则,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逐步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一)率先实现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全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部署,先期实现市本级与所辖县(市)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根据管理运行情况,再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积极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5年在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条件成熟的县(市)成熟一家,纳入一家。

五、保障措施

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是涉及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惠民工程,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联络人,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扎实推进。

(二)建立责任制度。县(市)医疗保险工作要加强管理,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

(三)建立政策调整备案制度。市级统筹工作推进期间,涉及政策调整事项,应向市级医疗保险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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