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七台河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七台河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12年七台河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2年七台河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推进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确保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保厅等部门2012年黑龙江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水环境安全、改善松花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暨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和全国第九次环保大会要求,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饮用水源保护、流域治理为重点,健全推进机制,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努力改善松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按时完成《规划》所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十一五”规划增补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完成“十二五”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开工率达到30%、完成率达到20%。各考核断面全年达标率不低于50%,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不低于60%。到2015年,所有规划项目全部建成。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分区治污机制,确保倭肯河出境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全面推行“河(段)长制度”,按倭肯河干流及各支流所处区域的各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区(县)长为直接责任人。各相关区、县及环保、发改、财政、水务、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共同研究各辖区支流入倭肯河干流水质超标原因,提出综合整治方案,合力推进达标工程建设。确定茄子河、万宝河、七台河、碾子河为优先控制单元并加大治理力度,在优先控制单元及重点支流加快实施一批对改善环境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二)加快规划项目建设,改善倭肯河水环境质量。重点是抓好我市列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一是建成并验收吉伟煤焦有限公司废水治理示范工程等3个“十一五”规划增补项目;二是全力推进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热电厂污水回用深度处理工程、泓辰木糖醇有限责任公司木糖废水治理示范工程等12个“十二五”规划工业污染防治项目;三是重点推进七台河市汪清水库饮用水源综合治理与保护工程“十二五”规划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四是加快推进茄子河区茄子河支流前河套污水截污工程等2个“十二五”规划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五是积极推进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程、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再生利用工程等2个“十二五”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倭肯河流域水环境安全。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在倭肯河全流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排查和专项整治,依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四、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规划》项目整体推进的总调度和沟通协调,负责倭肯河流域水环境安全及风险防范,负责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监管和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工业园区监管,负责倭肯河全流域环境风险排查,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排查和专项整治,负责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环境突发事件。

市发改委:负责向国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项目的相关推进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并将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规划》项目。

市水务局: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推进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推进措施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区、县政府为《规划》项目推进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制定本区、县《规划》项目建设年度推进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细化《规划》建设项目考核指标任务,责任到人,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效果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各项目单位要制定详细、可操作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及负责人、联络人,经审核后,报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备案。

(二)强化督查督办。市环保局、发改委、城管局、水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建成投入试运行的企业督促其尽快达到稳定运行并通过验收;对已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次,保证稳定运行;对达不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及污染防治设施不稳定运行的企业,责令限产、限排并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上报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予以调出,不再给予国债资金支持。

(三)严肃考核奖惩。每季度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将项目推进工作做为各区、县政府及其责任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区、县,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项目所在的区、县新增水污染物项目(民生项目除外)限制审批,发改委不予核准或备案;对未完成《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处罚,取消该单位3年内享受环境保护治理资金支持的资格。

(四)加强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定期报道《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规划》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底各区、县要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向市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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