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七政办发〔200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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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的通知
七政办发〔2009〕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的支付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现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一)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参保职工,原国有关停、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年度医疗保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3.5万元统一提高到5万元。
(二)下列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金支付:癌症手术、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血腹透析、白血症、肝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手术、特殊疾病等。
二、提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上限
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至8万元,即参保人员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大病统筹医疗保险金支付80%。
三、实行重症慢性病管理办法
重症糖尿病、高血压Ⅱ期、精神分裂症、癌症放化疗、尿毒症血腹透析、白血症、肝脏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疾病等。患者每人每年门诊费用报销2000—50000元(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
四、降低个人支付标准和比例
(一)降低住院费个人起付标准,同年内第一次住院由原来的480元(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380元(一级医院、社区、所)降为400元(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300元(一级医院、社区、所),第二次住院由原来的380元(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280元(一级医院、社区、所)降为300元(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200元(一级医院、社区、所),第三次以后住院由原来的280元均降为200元。
(二)降低乙类药品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20%下调至10%。
(三)降低基本医疗保险金个人承担比例。退休人员由15%下调至10%;46岁(含46岁)以上人员由20%下调至15%;45岁(含45岁)以下人员由25%下调至20%。
(四)将转外就医患者基本医疗保险金个人承担比例调整至与本地就医标准相同。
五、本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同时废止七政办发〔2007〕54号和七政办发〔2009〕16号文件。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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