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待遇水平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的有关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92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扩大参保范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由80元提高到120元。我市决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成人每人每年210元提高到250元,其中一般居民政府补助120元(中央财政60元、省级财政30元、市区财政30元),家庭缴费130元;特困、低保、残疾居民政府补助200元(中央财政90元、省级财政60元、市区财政50元),家庭缴费50元。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50元,其中一般学生儿童政府补助120元(中央财政60元、省级财政30元、市区财政30元),家庭缴费30元;低保、残疾学生儿童政府补助135元(中央财政65元、省级财政35元、市区财政35元),家庭缴费15元。

市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困难企业职工按自愿选择的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自2011年1月1日起,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育龄妇女生育第一胎的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取消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和门诊特殊疾病起付线制度。

(二)提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年度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25000元,学生由30000元提高35000元。

(三)连续参保缴费提高医疗待遇。

1.连续参保2年以上(含2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从2011年起建立门诊个人帐户,门诊个人帐户为每人每年30元。

2.连续参保3年以上(含3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支付限额内符合规定的基金支付标准提高5%。

五、调整缴费办理时限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度的缴费时间由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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