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14〕30号)及《关于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的通知》(黑金办发〔2015〕5号)要求,促进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目前,全市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在全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带动扩大社会就业、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创新

(一)引导保险业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型产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减少同质低效竞争。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不断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产品和服务。

(二)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健康档案管理、风险评估、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鼓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实力强、网点多的保险机构开展与基本医疗相衔接的医疗疾病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探索开展外出(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和具有就业保障基金或福利基金支持的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三)建立社会责任保险体系。在绿色食品、乳制品、酒类等行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在校园学生用餐服务中开展餐饮责任保险试点。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要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在重金属行业、危险废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参保企业予以倾斜。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高危行业的参保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重点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参保。

(四)加大外向型企业保险服务力度。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引进、承接境外或省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源性产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费业务,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投保进口预付款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每户企业每年保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型出口企业和边贸企业发展,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支持有关企业在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进行海外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域外农业保险,为跨境农业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

(五)大力支持保险公司推出惠民新产品。鼓励社会信誉好、机构覆盖全、服务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保险服务,争取利用3年时间,使全市农村小额保险覆盖面达到50%。积极支持具有“三农”保险资质的公司开设网点、开办试点、开展业务,推动面向“三农”的农村小额保险业务。遵循农民自愿、保险机构主动参与的原则,支持中国人寿保险等机构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各类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为农村居民购买农村小额保险。通过政府支持和搭建便利平台,构建起惠及423万农民的意外风险保障机制。支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及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进一步提升农村家庭保障水平。支持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开展新型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农机抵押流转项目、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林木保险。

(六)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利用我市生态环境和夏季气候的比较优势,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我市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

(七)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推进政策联动互补,加强涉农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融合,扩大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叠加效应。建立“保险+信贷”机制,将涉农保险与农业信贷相结合,利用信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刺激和扩张保险需求,形成保险与信贷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马铃薯、育肥猪、森林等险种新保险政策。

(八)探索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制度。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农民生活,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积极探索农业巨灾风险指数保险,利用财政杠杆撬动作用,扩大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提高政府救灾能力。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三、努力优化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保险业监管协调机制。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有效衔接、保险服务与社会治理相互融合、商业机制与政府管理密切结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数据共享,提升有关部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鼓励政府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二)各地要完善协同推进机制,支持农村小额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积极对上争取保费补助政策,扩大保费补贴范围,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金融、民政、农业、扶贫、财政、卫计委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面向社会、面向农村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现代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舆论气氛。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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