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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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
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战略部署,巩固我市生态建设成果,市政府决定开展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百日行动范围
除带岭区外,其他县(市)、区、局在本行政区(施业区)内开展百日行动。
二、工作目标
以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巩固我市生态建设成果为目标,精心组织,严密部署,通过采取超常规措施,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综合立体执法,集中查处大要案,重拳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林区稳定,为长久持续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工作方法和主要任务
本次百日行动,采取各地自查和市级督办抽查、全面验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各地自查为主。各地作为百日行动主体,要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
(一)林地保护管理方面
依据国家林业局《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相关资料,重点排查辖区内违法占用和非法开垦林地(特别是毁林种参)等情况,查清具体位置、面积、地类、形成时间、起因、性质和主体责任人,以及森林植被恢复和费用收缴等情况。
1.清查建设项目实施使用林地情况
(1)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面积和已改变林地用途面积;经核(批)同意的面积和违法违规占用林地面积;调查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边批边占、异地占用等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2)办理使用林地核(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动工时间、工程类型、工程类别;使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核(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和费用缴纳情况。包括森林植被恢复情况;规定缴费额、协议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
(4)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是否存在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就采伐林木的问题。
2.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回收情况。清查辖区内临时占用林地是否存在超时限占用问题,是否占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核查依法批准建设项目森林植被恢复情况。
3.非法开垦林地情况。查清是否存在毁林开垦、复垦现象,是否依法做出处理,处理决定是否真实,非法地块是否还林还草。
4.对非法侵占林地回头排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5.对森工林区稳权划拨给地方的林地,是否严格按照林地管理规定加强保护,结合林地年度变更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管理。
6.清查未经批准采石、挖砂和农户拱地边、扩地头等破坏、蚕食林地行为。
7.嘉荫县、铁力市等地方林业要结合省林业厅全省开展清理打击毁林种参专项行动视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查清辖区内2012年以来的所有利用林地进行经营的情况,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经营的和正常采伐后进行林下经济发展并签订承包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全面、不具体、不明确或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容易损害国家利益、显失公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造林或造林不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要分门别类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二)林政管理情况
1.清理木片、木炭、食用菌原料加工场所,查处违法违规生产木片、木炭、食用菌锯末行为。
2.清理木材加工厂、木材交易市场等场所,查处非法收购、经营、运输、加工木材行为。
3.清理居民住户超量、超标准打拉、拣集烧柴行为。
4.查处借中幼林抚育之机行采伐之实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移植树木行为。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
1.针对元旦、春节期间正是非法猎捕、销售野生动物高发期的特点,重点排查集贸市场、餐馆饭店、花鸟市场和其他野生动物经营场所是否存在非法摆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对发现的野生动物及产品要严格核实其来源;加大对林场(所)、村屯周边等乱捕滥猎高发区的巡查力度,查处使用兽夹、兽套、粘网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行为。
2.在候鸟迁徙和林蛙出河的关键时期,扩大巡护范围,增加巡护次数,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巡护和看守工作;在候鸟等野生动物的主要分布区、繁殖栖息地、迁飞停歇地、集群活动区以及林蛙出河上岸的重要地段逐一安排巡护,死看死守;要发动群众认真排查,多渠道搜集案件线索,重点打击设立粘网、兽夹、投毒饵等违法方式大规模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
3.以举办爱鸟周为契机,深入社区、学校、林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凝聚社会力量参与爱鸟护鸟活动,吸引志愿者及公众参与到活动中来,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力。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
1.重点排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2.是否存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建设生产经营设施,核心区、缓冲区内是否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试验区内旅游开发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是否存在保护区内超标准排放污水、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等现象。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森林资源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程洪胜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中钊市资源林政局局长
赵龙新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海省森工总局驻伊春林区专员办副专员
成员单位由市资源林政局、市公安局、省森工总局驻伊春林区专员办组成。
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资源林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周中钊兼任。具体业务工作由市资源林政局林政科负责(联系电话:3366815,传真:3366801)。
五、时间安排
百日行动从2016年1月1日起至5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启动实施阶段(1月1日至4月20日,已启动)。各地结合重点工作任务,自行开展百日行动。
(二)汇总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各地对百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完整详实的总结报告于4月25日前报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验收阶段(5月1日至15日)。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森林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严肃的态度和更加坚决的措施,把本次专项行动作为近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行政一把手要对本辖区的专项行动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资源林政、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和资源监督部门以及各林场(所)作为直接责任单位,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留死角。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狠抓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确保收到实效。百日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加强森林资源常态化管理,持续巩固行动成果。
(二)各地要广泛宣传,营造专项行动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积极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推动百日行动向纵深发展。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广泛收集涉林违法案件线索,使林区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到保护森林资源的行动中来。要深入林场(所)、厂矿企业、木材加工企业等场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跟踪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及行动战果,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树立执法权威。
(三)各地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对林地的管理要以2012年耕地核查统计数据和2014年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结果以及2015年冬季全市森林资源综合执法检查中排查出的非法侵占林地数据为基础,对辖区内发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都要纳入清查范围。同时,对毁林开垦时间要进行认真界定,并按《黑龙江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处理。
(四)各地(除嘉荫县、铁力市外)要严格按照省森工总局《关于在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15年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森资〔2015〕726号)要求,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每日15时在网上向市资源林政局上报《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2015年冬季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统计日报表》(联系人:刘静,联系电话:33665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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