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关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关于“保企业、保运行、保增速”的要求,为帮助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企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增长幅度问题

在坚持按职工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的原则下,对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可按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100%三个档次选择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对困难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经职工签字、企业申请、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认定,报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州社保主管部门审批后,可按历年缴费基数补缴。

二、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问题

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的季节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经职工签字、企业申报、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可不再核定征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三、关于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各统筹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行业等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允许其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煤矿、非煤矿山、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可以按现行规定的缴费标准下限下浮20%。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减负,2014年底以前各地可将非煤矿山工伤保险缴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2元/吨,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项目工程造价的7‰。造价管理机构要将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建筑工程竣工决算。人社、安监、国土、住建、水利、交通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关于阶段性下调生育保险费率问题

各统筹区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足额支付的前提下,生育保险费率高于0.5%的,2014年底以前可将费率下调为0.5%。今后,视全州经济运行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五、关于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问题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开工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企业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于特别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防止形成新的社会保险不良欠费。

六、关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配置基数问题

为妥善解决因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以及《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带来的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全州金保工程统一应用软件上线后,在职职工暂按2013年的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配置个人账户。正常缴费的退休职工暂按2013年度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配置个人账户;国有企业托管职工(含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时已退休职工),暂按2011年全州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和规定的比例配置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暂按居民医疗保险启动之初时的规定配置个人账户。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其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州政规〔2012〕6号)规定的5.5%调整为7.5%;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前不为其配置个人账户,达到后暂按2011年全州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为基数和规定的比例配置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配置额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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