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15〕75号
颁布日期:2015-10-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办发〔2015〕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州政策基本统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统一政策

(一)完善长缴多得的机制。为鼓励参保人员积极参保并长期缴费,对参保缴费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加发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政府负担。

本意见下发时,已按规定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增设缴费档次。为满足部分人员“多缴多得”的需求,缴费档次统一按全省的标准设为12个缴费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三)提高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补贴;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45元补贴;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60元补贴。缴费补贴由省和县市政府按2:1负担。

(四)合理确定丧葬补助金标准。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遗属应在30日之内向当地社保服务机构申报。社保服务机构从领取人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所需资金由县市政府负担。

(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继承办法。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项普惠制、福利性的社会保障事业,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将惠民政策传达到千家万户,让群众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真正理解、支持和参与,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能保多保。

(二)积极筹集资金。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刚性支出和地方政府配套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各县市务必在10月底以前将按新制度中与缴费年限挂钩而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

(三)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于10月底前出台本县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州人社局向省人社厅备案。

(四)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州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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