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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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州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补贴方案。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是国家促进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有效措施。2013年,我州政策性水稻、奶牛、“两属两户”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09〕110号)规定执行。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政补贴标准,仍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145号)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方案如下:
(一)水稻保险:每亩保险金额200元。每亩保险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种植户承担25%。
(二)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每头保险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
(三)奶牛保险: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每头保险费3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养殖户承担20%。
(四)“两属两户”农房保险:每户保险金额3000元。每户保险费9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70%,县级财政补贴30%。
(五)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4万元。每人保险费5元,保费补贴办法由县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自主决定。
(六)森林保险:目前处于试点阶段,按照《湖北省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实施方案》(鄂林改〔2013〕1号)规定执行。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各县市在积极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财政出资为水稻种植农户统一购买保险。要不断扩大“三农”保险保障范围,试点推行普通农村房屋保险、育肥猪保险及茶叶、魔芋、烟叶、中药材种植保险等地方特色产业保险,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政策支持。
三、加强协调配合。农业、财政、畜牧、民政、林业、社会保障、气象、水利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全州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稳步发展。农业、畜牧、民政、林业、社会保障、气象、水利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查勘定损、防灾防损、技术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从严把关,据实申报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四、严肃工作纪律。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三农”保险各项基础工作,坚持做到承保收费到农户、保险凭证发放到农户、损失核定到农户、保险赔款支付到农户,积极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据实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投保数量;承保和理赔情况要张榜公示,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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