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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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我州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地区,农业避灾抗险能力较弱。在我州构建“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是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增强农业避灾抗险能力,保持农业生产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提供保障服务,扎实建好“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开发涉农保险新产品,拓展涉农保险覆盖面,将服务机构、网络延伸到乡镇、村,将服务开展到涉农一线,为全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恩施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避险抗灾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成职能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齐抓共管、责任共担的“三农”保险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
(二)依法合规。按照国家财政、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农”保险服务体系依法合规,健康运行。
(三)注重实效。做好“三农”保险服务体系的网点选择、人员选聘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确保“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恩施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由张宇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谭立文任副组长,州金融办、农业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水利局、民政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气象局、人保财险恩施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金融办,州金融办副主任闵达律任办公室主任,人保财险恩施分公司总经理王辉任副主任。
三、主要任务
(一)设立县市、乡镇、村“三农”保险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各县市政府要相应成立“三农”保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明确相应职责;设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县市“三农”保险体系建设工作。乡镇要落实分管领导,依托乡镇农业办公室或财经所成立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所辖乡镇“三农”保险工作。行政村要依托村委会建立村级“三农”保险服务点,具体负责本村“三农”保险工作。
(二)选聘站点负责人和协保员。开展“三农”保险业务的乡镇,要从乡镇农业办公室或财经所选聘1名“三农”保险专职负责人(简称保险专干);开展“三农”保险业务的村要从村干部中选聘1名“三农”保险协保员,对原管理区基础上组建的大村在选聘1名“三农”保险村级协保员的基础上,可以在下面的组(即原来的行政村)选聘1名“三农”保险联络员,业务上接受村协保员的管理。乡镇保险专干和村协保员的具体选聘渠道、选聘标准、选聘程序及选聘后的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由当地政府和人保财险支公司共同确定。乡镇保险专干和协保员在乡镇“三农”保险机构和人保财险支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建立“三农”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县市、乡镇“三农”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三农”保险工作动态,会商解决“三农”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下旬—3月上旬)。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完成“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办法,抓好工作筹备。
(二)体系建设阶段(2012年3月中旬—4月上旬)。各县市完成县市、乡镇“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选聘等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中旬—5月上旬)。由州“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县市、乡镇“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工作保障
各县市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加大“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在人力、物力上予以保障。人保财险公司要按照“险种归属、总量控制、差异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标的特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等因素,按规定比例配套相应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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