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恩施州政办发〔2009〕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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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能力,增强实践经验,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及《省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2009〕2号)精神,现就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意义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疏通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缓解基层人才匮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站在人才强州战略和构建和谐恩施的高度,坚持把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企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挖掘潜力,周密筹划,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规划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实际,坚持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行业为主体,全州统一建立100人以上规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单独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州内卫生系统和电力行业等重点行业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其他企事业单位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结合实际设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凡企事业单位年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的,其见习岗位纳入州见习基地规划与管理。要坚持把设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岗位与引进人才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见习岗位发现人才、吸纳人才。
三、切实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工作
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民营(股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一般应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管理规范,能有效组织见习指导。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走出去,深入到本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见习岗位,动员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四、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相关政策
高校毕业生见习应本着就近、专业对口原则,见习时间一般为6-12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方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其资金可在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由见习单位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见习期内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录(聘)用的,见习时间可计算为工龄。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由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搞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规划、见习岗位征集、指导并督办相关政策落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规划和见习岗位征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搞好相关资金的筹集,并按政策做好就业见习资金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资金的筹集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规划、见习岗位征集和服务工作。各级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劳动就业机构要结合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工作,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指导设立见习岗位的单位和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加强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维护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见习期间产生的问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