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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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规〔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6月2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日
黄冈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失业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预决算、统一调剂、统一软件(应用系统)、统一考核”的办法(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包括黄冈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在保证年度基金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基金积累。
第四条从2013年7月起启动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当期失业保险费足额征缴;应由本级财政兜底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六条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3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参保范围、征集比例、待遇标准、管理软件、经办流程。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政策,农民工在2011年7月份以前的单位缴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第八条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如遇上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全市随即统一调整。
第九条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五险一单”(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一单核完)的要求核定。特殊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临时价格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死亡丧葬补助金及抚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基金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省统一规定标准。
持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保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经办机构之间不划转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人员原参保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可选择在参保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待遇。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本人每月到指定地点签字确认(特殊情况除外),每三个月向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地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及求职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失业人员,应依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处理。
第十二条全市使用统一的金保工程(失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实行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服务机构的联网互通。
第十三条全市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鄂劳社文〔2005〕10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工作流程,统一实施标准,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制定和调整。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综合计划和结算、市直业务经办、县级业务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负责经办本区域失业保险业务。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严格按照“统一预算、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有所结余”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以市直和各县(市、区)各为一个预算单位,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编写预算草案,县(市、区)预算草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统筹前,各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累计结余部分,经专项审计后留存当地,但必须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使用。
各地当年收支不能平衡,经调剂(按规定划入的结余基金和风险调剂金)补充后仍出现亏空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部分基金赤字较大的县(市、区),在统筹期间实行1至3年特别基金收支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另行确定,确保3年内实现基金收支平衡。限定期满后,仍未实现基金平衡的县(市、区),其缺口部分资金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足。
第十八条各级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季度编制《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编制《黄冈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九条各地在执行援企稳岗、转岗培训补贴等一些阶段性的政策和处理一些用人单位“关停并转”、改制破产以及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非常规性的失业保险业务时,应将基金收支方案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对涉及大额收支、资金调度的业务,同时应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增减、失业人员变动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失业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时增设风险调剂金项目,调剂金按“以收定支、适当调剂、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政府审批,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市直及各地上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确定,2013年筹集比例为15%,以后年度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进行调整。各统筹单位按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上解数额,于每年一季度一次性上解到“失业保险风险调剂金专户”。失业保险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全市上年失业保险费征收额的30%时,暂停上解,低于30%时恢复上解。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在完成当期基金征收任务前提下,出现收支缺口时,其缺口部分由市级风险调剂金补助50%,县(市、区)本级历年结余基金中安排支付50%。若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则由其同级财政补足;各县(市、区)如没有完成年度基金征收任务,出现收支缺口时,其缺口部分由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中安排支付,若历年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时,原则上应由其同级财政给予补足,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申请借支部分市级风险调剂金,但借支额度不得超过缺口金额50%,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因国家宏观或统筹地区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市级风险调剂金不够支付各县(市、区)申请补助数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相应的县(市、区)财政按1:9的比例先期垫付,在以后收取的风险调剂金中偿还。
第二十五条失业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上解全市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二)拨付本市范围内持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因参保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所需失业保险待遇。
(三)弥补市直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缺口。
(四)保障市直及各县(市、区)因大规模裁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该项支出属于临时借支,在以后市直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逐年偿还。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实,失业保险风险调剂金不予补助: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市级风险调剂金的;
(二)未严格执行全市失业保险统一政策的;
(三)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任务的;
(四)擅自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
(五)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造成失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
(六)市直及各县(市、区)财政应当弥补的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的县(市、区)编制预算草案时随同上报年度失业保险风险准备金补助报告,并附《县(市、区)失业保险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调剂金拔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并计入其基金收支预算。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相关责任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考核。建立工作经费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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