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3〕172号
颁布日期:2013-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9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调动村“两委”干部工作积极性,现就做好我市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市所辖建制村目前在岗且在职数范围内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不含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划入本人参保的个人账户。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副职干部不列入此补贴范围。

二、在职的村副职干部和已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参保后年满60周岁,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根据其1996年后的实际任职年限,基础养老金在统一计发的标准上,按任职每满1年由各县(市)区政府加发10元的补贴。

三、在职村副职干部和离任村职干部的认定,由乡镇(街办)党委按照村干部管理办法初审公示后上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金额、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计发标准等工作。

四、村副职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各级财政任职缴费补贴;受到判刑处罚的,受处罚期间停止参保缴费,不享受相关补贴,个人账户封存,待处罚期满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个人续保,受处罚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均合并计算。

五、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如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享受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转移养老关系,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

六、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村副职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由人社部门主管,财政、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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