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部分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3〕107号
颁布日期:2013-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部分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方便参保职工办事,规范、理顺社保管理体制,解决部分单位社保关系两地管理的问题,市政府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元月起,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确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归属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襄发〔2004〕4号文件规定,清河、车河、随阳3个国有农场,人、财、物全部实行了属地管理,因此,将农垦企业农工和非农工养老保险分别交由南漳县人民政府、枣阳市人民政府管理,原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及历年欠费一并转入所属县(市),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在当地参保。以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垦企业参保补助资金分别划入所在地财政,社会保险费由属地地税部门征收,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离休干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费统筹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当地财政予以补齐。

二、按照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将隶属于市直部门管理的单位,社会保险关系统一转入市区管理,其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社保管理体制理顺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将部分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参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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