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5〕54号
颁布日期:2015-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发〔2015〕5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提高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因地制宜、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加强领导,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

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建设。

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力争供水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2025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体系,大幅提升城镇地下管线应急防灾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实现地下管线规范化、数字化、科学化管理。

二、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

(一)各地要认真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和相关规范,扎实做好管线基础信息普查、隐患排查工作。要通过普查全面摸清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基础数据和事故隐患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管理信息系统。襄阳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和鱼梁洲区域)地下管线普查及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市建委牵头负责。

(二)普查内容:供水、排水(含雨水管、污水管及雨污合流管)、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普查重点:基础信息普查要全面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事故隐患排查要全面摸清存在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四)各地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地下管线普查质量。根据普查成果,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综合和各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要实现有效对接和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同时,注意涉密数据的保密管理。

(五)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信息管理系统要在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满足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和公共服务等工作需要。

三、科学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考虑地下管线与城镇现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及相互关系等,满足各管线单位需求,加强与道路交通、人防、地铁等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严格规范地下管线建设

(一)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建设时序。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市政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力争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建沟槽、预埋管道或预留通道。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审批,新(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杜绝随意开挖城市道路现象。

(三)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委托道路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线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放线,经放线后方能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地下管线实施情况的督查。

(五)管线建设单位要通过法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分工开展地下管线建设相关工作。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竣工测量等工作。施工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放线区位进行施工,严禁盲目开挖作业,要落实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六)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规划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竣工测量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列入工程预算。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理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五、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积极推进城市综合管廊试点建设。

(二)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三)鼓励管线权属单位入股,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

(四)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五)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六)2016年在东津新区开展综合管廊示范试点工作,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做到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权属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真正起到试点示范引领作用。

六、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管理

(一)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根据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督促管线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整改。一般性隐患要即查即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限期整改,切实将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实现定期巡查,专人防护。对服役年限较长、工艺落后、安全防护困难的老旧管网,要制定年度改造计划,逐步进行改造。优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线进行升级改造,有序推进架空线路入地工程建设;结合城市排水系统改造升级,推动建成区的海绵城市建设。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与企业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和抢险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和应急抢险设施设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协同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快速响应和协同联动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地上、地下并举,建设、管理并重,使用、维护并行的理念,加强组织引导,统筹做好城市空间和管线建设管理系统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的计划统筹、项目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管线管理制度,开展城区地下管线普查、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及更新维护工作,加强管线档案管理;规划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地下空间、地下管线综合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加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发改部门要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国家和省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下管线建设的财政支持,促进项目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国家、省地下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研究支持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的金融政策,创新实施政府和社会合作(PPP)等投资体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履行道路挖掘审批职能;国土部门与房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地下空间有偿利用和地下管线设施权属登记政策;经信部门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协调驻襄央企、省直属企业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城镇地下管网普查、规划、投资和建设工作;各管线单位要按照管线管理的要求,做好所属管线维护管理工作;文体新广、安监、保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辖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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