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补偿标准

各地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周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三、参加养老保险办法

(一)各地应为2015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16周岁-59周岁、女16周岁-54周岁人员,根据自愿,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对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延长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年龄高于70周岁的(含70周岁),其计发月数一律按56个月确定。

四、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资偿资金到位,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款制度。

(一)征地报批前,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呈报征地报批方案的必备要件一并上报。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政府应在征地报批请示文中予以确认和说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当地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财政部门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三)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入中优先安排,不得减免。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相关制度衔接并轨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2015年1月1日前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经国土资源、农经、公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后,在其年满60周岁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并发放。

(二)有条件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按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仍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均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34号)进行转移接续。

六、组织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经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有关情况的调查、公示、复核等相关工作。

(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强对城镇化建设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农经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并参与应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对象的确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和管理相关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直“三区”,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经办流程按《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执行。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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