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办法
孝感市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 文号:孝感政规〔20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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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01 | 失效日期:2017-07-01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孝感市社会保障卡发行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用于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金融服务等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与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民政、经信、财政、卫生、物价、税务、金融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合作银行协助做好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金融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使用统一的国家密钥体系,持卡人可以修改或者重新设置个人密码,并对个人密码负保管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卡机构、相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持卡的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条本市从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服务网点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申请领取社会保障卡,应当填写《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到指定地点提供个人图像信息;外来从业人员还应提供相关工作证明和暂住证。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换领社会保障卡。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丢失,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可以申请补领。
社会保障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挂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因失踪、死亡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的,由其亲属持相关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销社会保障卡,因注销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申请人提交《孝感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换领新卡的,须交回原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持卡人在换领、补领社会保障卡期间,急需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社会保障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可用于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业务,但不具备银行金融功能。临时卡有效期为90日。
第十一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卡机构、相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持卡人个人信息,侵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现有医保卡逐步更换成社会保障卡。换成社会保障卡后,原医保卡上的资金账户余额自动转入社会保障卡。
第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
延伸阅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