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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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1月19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同),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2号)及《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和落实参保政策
(一)巩固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落实用人单位的参保责任。重点抓好中小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大中小学生的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不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参保和断保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比照参保政策,除应由其本人承担的部分外,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二)继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各地要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通过现有政策途径,多渠道筹资,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参保问题。
(三)调整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标准。城镇居民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行选择下列两档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
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目前可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选择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缴费的,所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宜劳社规〔2009〕6号)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5%;其他医疗待遇按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执行。
第二档次筹资标准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目前可暂按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选择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缴费的,所发生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医院的报销比例,按《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宜劳社规〔2009〕6号)执行;其他医疗待遇按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执行。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执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和待遇,但个人不缴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执行第一档次筹资标准,享受第二档次待遇。
筹资标准一经选定,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改变。城镇居民参保后只允许变更一次筹资标准。由第一档次筹资标准更改为第二档次筹资标准的,从更改筹资标准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第二档次的待遇。由第二档次筹资标准更改为第一档次筹资标准的,从更改筹资标准之日起,1个月后享受第一档次的待遇。
二、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含本数)。其中直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困难的,可将大额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打通使用,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管理。
(二)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要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要达到70%以上。
(三)规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凡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国家规定不予报销、已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或应由第三方负担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一)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完善参保、登记、核定、缴费业务的服务流程,优化转诊、异地安置、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等各项业务办理程序,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诊不得收取转诊费。
(二)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和运行实际,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进一步研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目录的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要求,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44号),配合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
(四)探索建立医疗费用谈判机制。逐步实行医保管理部门代表参保人员与医药服务提供方进行谈判制度,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强化医药服务提供方制约机制和竞争机制,更好地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施行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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