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娄政发〔20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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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精神,推动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快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扶持;对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创新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积极引导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改善民生保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
二、发展目标
(一)力争到2020年,全市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2000元/人。
(二)全市农业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三农”保险品种和服务对象持续增加。
(三)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及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养老保险服务不断完善,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比重明显提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实现应保尽保。
(四)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体系,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新保险资金运用及其安全维护机制。
三、统筹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
(一)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推动市属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提高企业职工的保障水平。支持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
(三)加大社会特殊人群、弱势群体风险保障力度。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针对留守老人及儿童、民政救助对象、流动人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等特殊人群,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等服务,完善意外救助服务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无养老保障人群以及独生子女家庭、残疾人等人群的普惠型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筹集财政资金、慈善捐款开办“一元民生保险”等惠民保险。全面推广小额人身保险,切实改善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保障水平,增强抵抗意外、疾病、残疾和死亡等风险能力,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四、加快发展“三农”保险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为重点,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大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品种在我市的推广力度。鼓励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购买保险。支持县市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逐步扩大覆盖面,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全市基本建成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项目为主,市、县财政补贴项目为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实现商业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拓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及借款人意外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将保险纳入扶贫、救助扶持政策体系,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和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保障水平。
(三)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优化布局,健全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快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数据共享。推进“三农”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相关基础数据以及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四)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规范农业保险承保主体的确定方式,保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相对稳定。细化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等农业保险各协办方的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制订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业标准。强化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功能
(一)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探索推进政府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购买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规范运作模式,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研究符合市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通过财政出资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巨灾风险保障。
(二)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可持续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加快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研讨完善承保模式,加快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积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参保率逐步达到100%。大力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保;按照法律法规,在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公共食堂、大型餐饮企业等领域积极开展强制保险试点。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质扩面,鼓励涉重金属类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支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加快实现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全覆盖。积极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规范发展。鼓励旅行社责任保险、实习安全责任保险、会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租房保险等加快发展。鼓励建筑企业投保建筑质量保险。
(三)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发展科技保险、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探索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引入保险机制,增强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促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六、拓宽商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一)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公租房等重大建设项目。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健康、保安服务业等产业链整合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二)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支持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创新试点,积极探索通过产品分级、资产抵质押、股债结合等方式,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结构。鼓励保险机构借鉴相关成熟经验,在娄投资或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等。
(三)建立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的工作机制。建立多部门及项目提供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对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保险资金投资动态项目库和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形成保险资金与我市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
七、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一)支持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保险市场内控监管和分类监管,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
(二)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保险消费者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稳步推进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试点工作。加强信访、工商与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转接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深入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等问题,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支持保险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督促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增强市场约束,防止风险积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合作机制,严厉打击保险商业贿赂和政策性保险业务中的利益输送行为,建设机动车辆保险信息与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保险与交通违章信息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八、完善支持政策
(一)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方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难以持续的保险服务,可以采取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等鼓励措施。完善财政资金购买(补贴)商业保险的公示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规范、透明运作。
(二)加大财政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完善财政对农业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的财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将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对保险资金投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以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方式拓宽小额扶贫保险覆盖面。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有关税收政策,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加强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
(三)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发展。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支持地方保险法人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地方保险法人机构开发各类补充医疗和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建立地方养老和健康保障综合服务平台。
(四)增强全民保险意识。积极发挥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各类媒体开展保险类专题宣传,普及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强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积极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主动运用保险机制改进公共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九、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娄底银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建立合力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并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县市区要将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促进本地区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7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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